习水个人商标续展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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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个人商标续展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遵义捷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2 08:44:43

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能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使企业在同行业迅速崛起。那么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你知道吗?商标除了会因为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而被驳回外,还可能因为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造成遵义商标注册失败。到底哪些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呢?请往下看!

1、《商标法》第十条提到的不良影响是什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这里提到的不良影响究竟指什么呢?《商标审查标准》(2016年修订)规定,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消极、负面的影响。

2、判定商标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审查标准》(2016年修订)规定,对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3、哪些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1)涉及政治因素的商标八陆菌商标申请商标八陆菌不是现代汉语的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臆造的。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似乎还挺有新意,但因读音与八路军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而被商标局驳回。(2)涉及宗教因素的商标南少林商标众所周知,饮酒是佛教的禁忌。新申请的南少林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会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才被商标局驳回了。(3)涉及文化传统的商标二人转商标二人转很多人都听过,是发源于东北地区的一种说唱艺术,为普通老百姓所喜闻乐见。但是为计生用品申请二人转商标就有点不太妥当,显然不利于二人转正面形象的传播,易产生不良影响,最终被商标局驳回。(4)申请商标格调不高毛驴子商标。商标毛驴子,从字面含义看是指动物中的驴,但在新疆等地方言里,毛驴子通常是骂人的话,泛指牲口,不是人。将这样的词汇申请注册成商标显然不太合适,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才被商标局驳回了。(5)涉及教育因素的商标金童童及图商标为了在商标设计中独树一帜,许多申请者经常创造一些不规则的汉字或改变一些成语,以吸引公众的注意。这些商标是非标准使用汉字和成语。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将改变人们对正确汉字和成语的认识,这不利于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普及。金童童及图商标的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如果被注册成商标会扰乱汉语的规范使用,误导青少年对汉字的认知,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才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和经验性相结合的工作,如果大家想尽量节约申请商标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商标起一个合法合规的名字。起好商标名后,建议大家做近似查询,看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进一步提升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遵义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遵义商标注册之后,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也能够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取消你的商标注册,只要他能够证明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如果你正在挑选一个商标,对于商标的查询结果进行评估是一项防御性的工作。你要确保准备注册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如果商标局认为你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你的商标申请就会被驳回。

即使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时摇摆不定,最终主观上认为不构成近似,你的商标能够获得注册,之后,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也能够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取消你的商标注册,只要他能够证明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强度如何从本书前面章节中已经知道,强商标通常具有较大的保护力度。如果商标的文字或符号的显著性强(随意性、拼合性或暗示性),或者如果商标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具有了第二含义,则此商标即为强商标。这里的关键是,如果一个商标的强度越高,则其他商标只要有一丝相近就越有可能被判定为容易造成混淆,从而被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一个商标的强度越低,则其他商标即使比较相近,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非近似商标。这意味着,如果有实际需要,完全可以模仿知名度不高的商标,从而实现“搭便车”的实际效果。

2.标有商标的商品价格高低商标价格高低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由于消费者对于价格高的商品通常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商品进行研究和对比,所以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反之,如果商品价格较低,则消费者的关注度会大幅降低,从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生混淆度的可能性就会较低。

3.商品的消费者群体是否相同很容易理解,如果两个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者群体,而两个商品上标有具有一定类似元素的商标,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4.在先商标的所有者是否在不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在先商标拥有者已经在多个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则消费者发现该注册商标又用在了新的商品上时,会更倾向于认为其来源于同样的在先商标拥有者。

5.在后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如果在后商标没有注册或者注册在后,但是其使用的时间较长并且属于善意使用,则至少可以说明两件事情:

(1)在后商标没有对在先商标拥有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先商标拥有者能够容忍在后商标长时间的存在,从侧面说明对其影响不大,另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的在先权利拥有者。

(2)在后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后,很可能会在一定的地域形成属于自身的商誉。

6.在后商标的使用意图是否善意如果在后商标的使用者知悉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且希望通过对其品牌进行“搭便车”以便增加其商品的销售和知名度,这样的意图便不是善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认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即使两者本身的近似度不高,法院也很有可能会认定存在商标侵权。所以大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在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以免对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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