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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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遵义捷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3 08:11:42

本页介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关资讯,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什么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多少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特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间流程等如有不清楚之处,实用新型专利概述: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称之为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一、确定专利分类: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种专利要求不同,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专利可联系我司,我司专利代理人会给您分析确认。

二、准备相关资料,提供以下几种资料: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2、请求书:在我司代理人的辅导下填写;3、说明书:对该发明的技术、领域、发明背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进行描述;4、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以依据,分独立权利和分属权利要求;5、说明书附图:如能以文字描述清楚技术方案,可无需附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应写明该专利所属领域,需解决问题、技术特征和优点;7、摘要附图:将最能作为技术特征一个附图作为附图摘要。

三、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资料文件提交国家专利局;

四、初步审查:专利局收到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即行公布;

五、专利授权:申请人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登记费、证书费、以及年费,如没缴纳费用,即当放弃该专利所有权,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拿到专利证书。

六、专利期限:(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1、专利名称应该简短、准确地表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含糊笼统的词语,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是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部分尤其要引证包含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4、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说明其效果,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同时说明有益的效果;

5、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6、所需时间: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6-8个月左右,办理授权手续后2个月内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当企业需要注册相应商标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遵义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也是存在着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因素,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也就表示我们所注册的商标失败了,那么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1、有相似或者相同商标被申请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时,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当应用商标过于简单时,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审查员会认为商标缺乏显着特征,不可识别,并被拒绝。

3、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以文本字形,发音,含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的形式被拒绝,容易被公众误解或混淆。

4、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5、使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

35类以前是一个模糊的商标类别,引起了很多争议。但是随着每一个版本分类表的更新,我们发现它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重要,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如今,35种商标申请的比例显著提高,但很多人仍然不知道是否应该申请。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35种类型,哪些企业需要申请。[3508]单一服务[3509]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根据这些组别,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6类公司必须申请35类商标:

(1)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等文化创意服务机构。类别参考: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广告稿撰写、广告代理等。

(2)进出口贸易公司,电子商务等销售和贸易服务。品类参考: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营销,网上营销,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和服务。

(3)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服务和商务研究服务。经营管理,主要为酒店管理、商务顾问等(即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品类参考:商务管理辅助、酒店商务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务信息、民意调查、通过网站提供商务信息等,同时也适用于公关公司、商务服务公司等。类别参考:医药、兽医、保健品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4)猎头公司、招聘服务公司和人事管理公司。类别参考:职业介绍所、演员商业管理、人才选拔心理测试等。类别参考:会计、票据领用、会计报表、业务审计、纳税申报服务等。更广泛地说,35类企业都可以考虑注册保护,因为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太大,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类商标越来越灵活。我不知道你什么时候会参与相应的服务。我们更愿意把它看作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注册的通用类。主营会计、广告等九类业务的企业,必须注册35类商标。此外,经营范围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还需要注册35类商标。

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属于35类的,建议注册35类。因为35个门类比较全面,最重要的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广告、商务管理、酒店商务管理、特许(连锁)经营、进出口代理等都在35个门类。如今,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网上服务盛行,这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建议注册35个类别注册35个类别,即使不使用,也要防止他人恶意抢占;(注:35个类别在所有45个类别的注册率中)。至于很多传言,据说所有企业都必须注册35类商标,我们不应掉以轻心。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是所有的都需要注册。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遵义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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